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学来,怀化市X区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陈某甲与被告黄某、郝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陈某甲于2011年11月9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郝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陈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向某、陈某甲负担。
审判长韩同杰
审判员向某
人民陪审员梁国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