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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陈某甲与被告黄某、郝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学来,怀化市X区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陈某甲与被告黄某、郝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陈某甲于2011年11月9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郝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陈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向某、陈某甲负担。

审判长韩同杰

审判员向某

人民陪审员梁国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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