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寅诚表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区由家工业园辛艺街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大连科技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隆正光饰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卫义,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寅诚表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隆正光饰机制造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大连寅诚表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寅诚表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寅诚表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上诉人大连寅诚表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金莹
代理审判员张岩松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