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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甲与被告何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丙文,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女。

被告何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傅金波,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丁,男。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何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甲诉称,他与被告于2004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未生育。为治疗被告的不孕不育症,他及他的亲属竭尽所能,但是依然没有效果。他家因此负债累累,双方经常吵闹,为此,他于2010年正月外出打工,被告认为他有意躲开被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恶化。2010年11月,原告起诉到法院,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允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何某丙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合,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是因为原告在她被确诊有病需要手术,且术后不能生育时予以躲避,弃她于不顾,从而引起夫妻矛盾。现她仍然珍惜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希望能和好。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她同意离婚,但原告要补偿她的医药费及一定的经济帮助合计五万元。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8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2月被告因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在广东省粤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外出打工,杳无音信,出院后被告即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于2010年起诉后,本院于2010年11月29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并坚持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甲与被告何某丙离婚;

二、原告朱某甲给予被告何某丙一次性经济帮助及医疗费补偿合计x元(已当庭兑现);

三、双方婚姻期间欠各自亲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雄飞

审判员:郭某峰

人民陪审员:何某丙华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袁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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