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吴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与被告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