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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1996年12月27日因犯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红云路派出所(略),当日被郏县公安局押解归案后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日20时30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郏神公路郏县X乡X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郏县X乡X村王某乙驾驶的豫x号正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将王某乙撞伤,豫x号正三轮摩托车损坏,王某甲驾车逃逸。经郏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1、王某乙头面部、颈部及背部软组织损伤伴有肺挫伤、胸腔积液,颈椎骨折滑脱,颈髓损伤;2、颈椎骨折、滑脱、颈髓损伤、出现截瘫,属重伤,构成一级伤残。经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驾驶的豫x号三轮汽车车身与王某乙驾驶的豫x号正三轮摩托车车身有接触痕迹。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已经本院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姬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事故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郏)公鉴(痕)字【2009】X号车辆痕迹鉴定书,(郏)公(法)鉴(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平顶山利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略)证明,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机动车保险单,本院制作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及收款条,本院(1997)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乙重伤,且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1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蔡文利审判员王某娜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晓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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