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别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
一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X号。
申请再审人别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一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1)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别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郭某华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葛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