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吴某。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黄某。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朱某。
申请再审人吴某春因与被申请人黄某、朱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吴某以与黄某、朱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先锋
审判员王兴无
代理审判员赵某湘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葛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