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华,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玲,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某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姚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曹根群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