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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原告之姑父。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缺席)

原告任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甲及委托代理人任某乙、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1年4月份生长女王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吵嘴打架,我多次到亲戚家躲避他的毒打。王某某也保证以后再不找事打人,可回到家后他照样毒打我,并且不准我到娘家诉说。在他一次次的毒打下,我精神恍惚、神经错乱,几乎成了精神病患者。在这种情况下,他更加嫌弃我,现在我的脸上、头上、身上还有他打的伤痕,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1、请求离婚;2、婚生女孩王某某17岁,王某9岁归我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由王某某支付;3、家庭无欠外债,所有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1990年3月份同居生活,感情一般。1991年农历4月2日生其长女王某某,2000年农历2月12日生其次女王某。后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2009年4月17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撤诉。2009年11月19日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庭审中通过询问原、被告的次女王某证实,原告对其父女二人生活不管不问,并且愿意随父亲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此行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当时原、被告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虽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双儿女,但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差,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争吵。2009年4月17日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撤诉,但原、被告仍不能和睦相处,致使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之次女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且其次女王某迪明确要求跟随被告王某某生活,应尊重其意见,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支付给其次女相应的抚养费。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因为被告缺席无法进行质证,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任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婚生次女王某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任某甲每月支付给其女抚养费10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支付,判决生效后支付2010年的抚养费。以后每年元月1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卫真

审判员刘银萍

代理审判员张潇

二Ο一Ο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朱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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