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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晓玲,北京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被告孙XX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被告孙XX继父)。

原告侯某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玲、被告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张某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三、四月份自由恋爱,同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深,仓促结婚,婚后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前我曾告诉过被告对其婚前借款我一概不承担,但在婚后被告天天要求我偿还为其母买房所借外债。我白天被被告搅得无法休息,经常还要上夜班,自2011年3月始精神状态不佳,被诊断为抑郁症,而被告对此不闻不问。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婚后借款2万元各自承担一半;家具、家电等财产平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XX辩称,我与原告2009年10月份认识,2010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订婚时我付给原告一万元彩礼。结婚时在西安待女方家亲戚商定是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结果让我承担了全部费用3万元。之后原告母亲给了2万元让购置家电,却在后来让我打了欠条。双方产生矛盾根源在原告,原告在婚后一直将我妈称呼为婆婆,只回过我家一次。原告也有第三者。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同意离婚;对原告提出的2万元债务我不予承担;家电、家具应归我所有;原告应偿还我一万元彩礼及西安待客花费2.5万元;并由原告给付我为其偿还的两个月住房贷款6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识,2010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共同居住于单位宿舍。双方共同生活仅三、四个月之后便因经济问题和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1年4月份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单位宿舍,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原、被告双方曾协商离婚事宜,因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订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x元。2010年12月5日,原、被告在西安一家酒店举行结婚仪式并宴请原告方亲友,被告支付酒店花费x元。同日,原告母亲张素珍给付被告2万元,为原、被告购置家具、家电之用。原、被告用此款为居住的宿舍购买了家具、家电,并为原告购买了一部手机。2011年间,在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母亲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向其出具了欠条,写明:“2010年12月5日欠妈张x元。”在原告婚前,原告父母为原告在西安购买了单元房一套,原被告在婚后共同偿还了两个月的住房贷款6000元。原告婚前财产有被、褥、毛毯等物,现均已带走;被告婚前财产有电脑一台、电脑桌一个、电饭锅及厨房用具。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双人床一副、长沙发一个、衣柜一个、茶几一个、西门子冰箱一个、荣士达洗衣机一台、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孙XX书写的欠条、购买家电、家具的发票,及原、被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符合婚姻自由原则,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原、被告各自婚前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双方婚后购置的家具、家电,应为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原告之母在2010年12月5日给付的2万元,在期后向被告索要时,被告出具了欠条,已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该款亦用于购买原、被告共同财产,应为原、被告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因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被告为结婚付出资金较多,家庭生活负有外债,原告应酌情返还被告所付彩礼。被告在婚后偿还了原告婚前购买房屋的住房贷款,该6000元出资的一半应由原告返还给被告。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返还其招待女方亲友花费2.5万元之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侯某与被告孙XX离婚。

二、原告侯某婚前财产被、褥、毛毯等物归其所有(已带走);被告孙XX婚前财产电脑一台、电脑桌一个、电饭锅一个、厨房用具等归其所有。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双人床一副、衣柜一个、长沙发一个、茶几一个、西门子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手机一部,其中的西门子冰箱一台、荣士达洗衣机一台、手机一部归原告侯某所有;其余归被告孙XX所有。

四、原、被告共同债务x元,由原、被告各偿还x元。

五、原告侯某返还被告孙XX彩礼6000元及出资款3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瀚武

审判员田晓林

代理审判员魏某国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傅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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