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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2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x号二轮红色钱江摩托车由卢氏县X镇驶往卢氏县X镇X村,行至209国道卢氏县境x+40.7M处将同方向行走的杜关镇X村民孔××撞倒,致孔××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8月30日死亡。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王××、马××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孔××死亡原因的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安全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靳跃丽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薛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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