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边晓,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华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被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边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5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于2007年5月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孙某辩称,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5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王某婚前生育二儿二女,X年X月X日生长子叫王某奇,X年X月X日生次子王某民,X年X月X日生长女叫王某霞,X年X月X日生次女王某凤,被告孙某婚前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叫孙某科,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感情,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生气,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沟通和相互理解,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华民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