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1月5日,被告因发煤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向原告借款35万元,口头约定10日内归还,如10内不能归还,按3分计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于2011年2月5日归还了借款7万元,剩余2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归还。故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并从2011年1月5日起按3分计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班某辩称,欠原告28万元借款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5日,被告班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某借款35万元,并写下欠据一支。后班某于2011年2月5日给王某偿还了借款7万元,剩余28万元至今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班某自愿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8万元,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被告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某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代理审判员邬宇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