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仲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原审被告:杨XX
上诉人仲XX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杨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维佳(主审)、代理审判员李晓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仲XX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仲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仲XX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仲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李晓颖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