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镇人民政府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xx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520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