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X
上诉人王XX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原宏斌、代理审判员张维佳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2,772.5元,由上诉人王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高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