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长风精化毛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略)-X。
法定代表人:罗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顺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略)-2。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重庆长风精化毛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顺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山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长风精化毛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重庆长风精化毛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在本院对本案的判决宣告之前,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长风精化毛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4400元,由重庆长风精化毛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勤
审判员周敏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