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邬某
被告包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邬某、包某将本市X路X弄X号X室于2011年1月13日之前修复卫生间与厨房间漏水部位,杜绝漏水现象,并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5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