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某物业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街X号。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某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沈高开民初字第129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汤涛、代理审判员刘冬(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某承担。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汤涛
代理审判员刘冬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华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