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杨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甲申请再审称:闫某在一、二审中均未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生效判决在未查清杨某甲和闫某是什么样的关系就解除双方的婚约,也未对双方的子女抚养情况进行落实的情况下,就判决二人离婚及认为闫某抚养两个孩子为宜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杨某甲关于生效判决未查清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就判决解除双方婚姻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审议。2.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本案二审期间杨某甲仍在服刑期间,无法尽抚养子女的义务,生效判决根据双方的情况认为孩子暂由闫某抚养,杨某甲服刑期满后可另行主张权利,该处理结果是妥当的。综上,杨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邓焰
代理审判员金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