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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25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XX。

上诉人丁XX因与被上诉人侯XX、沈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0)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XX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23元,减半收取11,411.5元,由上诉人丁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周启星

代理审判员孙玉明

二О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赵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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