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盛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盛XX于2011年5月31日11时30分,醉酒后无证驾驶辽x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行至桓仁县中医院交通岗时,遇红灯强行进入路口,与右方道路驶来吴某驾驶的辽x号轿车相撞,造成吴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盛XX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2.7mg/x。案发后,被告人盛XX于当日经审查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盛XX于2011年5月3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被害人吴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XX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XX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但视其犯罪情节,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遇红灯强行进入路口,撞坏吴某车辆未予赔偿等情节,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2月26日止,已折抵刑期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武建平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冰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