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李尚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于2010年9月6日来院称,其夫李尚仁于2006年7月7日20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李尚仁已死亡。
经查,李尚仁,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原住梧州市X区X路X号二单元X房,于1974年4月20日与申请人刘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李尚仁于2006年7月7日离家,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0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尚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李尚仁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尚仁自2006年7月7日离家至今5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刘某作为李尚仁的妻子,现申请宣告李尚仁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尚仁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韦勇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