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地毯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永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杨西村X组。
代表人丁某,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杨西村X组。
代表人张某乙,该组组长。
上诉人平顶山市地毯总公司、平顶山市永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不服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2011)湛民初字第80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适用《河南省高级人能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错误。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该案应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平顶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杨西村X组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金额为(略)元。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第二条有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满1亿元的案件,以及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上诉人平顶山市地毯总公司、平顶山市永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湛河区人民法院(2011)湛民初字第807-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西斌
审判员徐怀叁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