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
被告曲某,男,成年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全部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王世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