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50年10月5日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男,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林州市X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林州市X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王某甲因诉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某、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年9月15日作出的(2011)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金玲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