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户,现住(略)。
被告马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玉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09年度,分两次向原告借款x元,同时约定了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合计x元。原告为请求被告偿还本息,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马某所欠原告兰某本金七万元,利息三万元,合计
十万元,于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日前偿还五万元,于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前偿还五万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依法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玉伟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刘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