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刘照祥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3月至2010年6月租金、保安费、保洁费共计人民币1400元,此款于2010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