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X街。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09年间,被告王XX向原告宋XX借款6700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同年12月7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尚未给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此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XX欠原告宋XX借款六千七百元,此款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静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