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张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原告贺某与被告牛某结婚。婚后没有孩子,由于感情不合,从2011年1月份开始,被告就和原告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2011年1月份被告和原告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还用水果刀将原告左胳膊割下约6厘米的伤口。后一直分居至今,原告在娘家居住。现感情已破裂,不能维持婚姻关系,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贺某与被告牛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姿双方再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林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