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略)-2。
被告刘X,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刘X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王天鹏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