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满族,辽宁省东港市人,农民,现住辽宁省东港市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童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XX诉被告童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199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童明珠(X年X月X日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发生纠纷,后双方于2007年3月25日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XX与被告童XX自愿离婚。
二、原告孙XX已带走的自用衣物归原告所有,其余家庭财产全部归被告童XX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田师付农业银行借款五千元,由被告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静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