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荆小利、宋冬、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18时许,许XX骑黑马某自行车沿104省道由西向东行至武陟县X镇X路口时,与同方向停驶的马某某驾驶的皖K/x号解放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致被害人许XX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许小辉损伤程度为重伤。肇事后,被告人马某某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前,本案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马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许XX的陈述、证人张XX、葛XX、常XX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草图、交通事故照片、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法医学鉴定书、被害人的伤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被害人的撤诉书和领到赔偿款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0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