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水洞管理处退休职工,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
被告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区。
案由:离婚纠纷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78年8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已死亡)。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且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
二、家庭财产中: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城西X-X-X号,房权证私字第x号,面积为64.71平方米的楼房归原告张X所有。
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浦丽娟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朴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