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黄某乙。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2009年2月9日被告黄某乙称因资金周转苦难在原告这借某x元整并立有借某。事后被告黄某乙只向原告偿还了3500元,还帮原告向别人还了1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黄某乙偿还剩下借某5500元,被告黄某乙常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至今分文未给。在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某乙及时偿还欠款5500元整。
被告黄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辩解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9日,被告黄某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原告黄某甲处借某x元并出具借某一张,借某的内容为:“今借某黄某甲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x元)。借某人:黄某乙。2009年2月9日。”期间,被告黄某乙偿还了4500元,剩余的5500元经原告黄某甲催讨至今,被告黄某乙仍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借某、原告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某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某乙于2009年2月9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原告黄某甲容处借某x元整,有原告黄某甲出具的借某证实,借某事实成立。被告黄某乙偿还了4500元后,对剩余的5500元借某拒不偿还,故本院对于原告黄某甲要求被告黄某乙偿还5500元借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黄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乙偿还原告黄某甲容借某55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国萧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谦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某。对借某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某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某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