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玉平,府谷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乙与被告郭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彦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乙及法定代理人杨某丙、委托代理人刘玉平、被告郭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婚后双方经常争吵打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已分居一年多,现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争吵打架,至今已分居一年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亦无家庭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杨某乙与被告郭某丁自愿离婚。
二、被告郭某丁自愿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乙生活困难帮助费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彦杰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