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府民初字第x-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张某乙、屈某与被告杨某、张某乙良经人民法院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杨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支行账号为(略)存款人民币x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某莉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