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屈某诉被告杨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乙、屈某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杨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支行账号为(略)存款人民币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杨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支行账号为(略)存款人民币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某莉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