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伟胜,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的妹妹。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谈婚,认识不到两个月便于2010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无共同语言,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经常浑身上下伤痕累累,并患上抑郁症,在原告患病期间被告还强行与原告发生夫妻关系,致使原告又患宫外孕。后经手术治疗导致原告终身不能怀孕。原告于2010年9月27日被被告殴打后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为离婚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同意和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返还其彩礼款x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王某甲自愿当庭一次性返还被告杨某彩礼款x元整。
被告杨某自愿放弃由原告王某甲返还其剩余彩礼款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王某甲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某燕
代理审判员:邬宇燕
代理审判员:杨某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