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27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上诉人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叶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某某X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甘国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甘国明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