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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许某、秦某、何某敲诈勒索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5月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2年1月22日因挪用资金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5月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5月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5月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许某、秦某、何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双、杨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许某、秦某、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许某系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与研究中心决策论坛网豫西工作站临时聘用人员,2010年11月18日经决策论坛网研究决定撤销豫西工作站,并要求收回工作证。但被告人刘某、许某未将工作证交回决策论坛网。2011年5月5月14时许,被告人刘某、许某伙同秦某、何某预谋后,持决策论坛网工作证以调查违法违规现象为由,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到宝丰县X组的关岭铝粘土矿,将该矿生产过程使用过的雷管、炸药拍照、收集后放入车中,以该矿违规使用爆炸物品为由,预谋向该矿敲诈现金15万元。四名被告人被抓获。该矿多名工人殴打四被告人后,将四名被告人送往观音堂乡派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许某、秦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乙陈述,证人肖某、王某丙、常某丁、常某戊、周某己、张某庚、王某辛等人证言,户籍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探矿权证、会议纪要、情况说明、工作制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许某、秦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许某、秦某、何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许某辩称“我认为我只是被他人利用,我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某持决策论坛网工作证以调查违法违规现象为由,伙同他人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被告人许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刘某、许某、秦某、何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属于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某、何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牛克横

审判员陈锐峰

审判员杨松枝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李延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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