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政府职员,工作单位:湖南省攸县X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刘抚男
二Ο一一年一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尹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