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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政府职员,工作单位:湖南省攸县X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刘抚男

二Ο一一年一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尹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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