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
上诉人沈阳××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邵××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大东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兴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才玉莹、王志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中心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中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中心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中心负担。
审判长陈兴田
审判员王志福
审判员才玉莹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那萌萌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