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蔺X。
被执行人昝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昝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昝XX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昝XX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昝XX系国家干部有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昝XX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直至额满x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常振耀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