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梁X与被上诉人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主审)、代理审判员甘国明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X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梁X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梁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甘国明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魏某星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