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ⅩⅩ,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Ⅹ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郑ⅩⅩ,总经理。
上诉人姜ⅩⅩ因与被上诉人沈阳Ⅹ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姜ⅩⅩ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Ⅹ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Ⅹ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姜ⅩⅩ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庄俐
审判员那卓
代理审判员周海鹏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