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蒲河煤矿,
上诉人郑XX与被上诉人沈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蒲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敏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XX撤回上诉,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丽
审判员石瑷丹
代理审判员程慧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姗珊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