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房产公司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沈阳某房产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郝梦思(主审)、代理审判员贾宏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林
代理审判员郝梦思
代理审判员贾宏斌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慧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