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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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216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房产公司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沈阳某房产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郝梦思(主审)、代理审判员贾宏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林

代理审判员郝梦思

代理审判员贾宏斌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慧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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