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特字第X号
申请人:辽宁北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街X号。
被申请人:张XX。
申请人辽宁北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裁字(2011)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由审判员田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石瑷丹、代理审判员程慧共同组成合议庭。申请人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北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辽宁北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辽宁北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丽
审判员石瑷丹
代理审判员程慧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思宇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