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特字第X号
申请人:沈阳维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乡X路X号。
被申请人:朱XX
申请人沈阳维电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裁字(2011)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由审判员田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石瑷丹、代理审判员程慧共同组成合议庭。申请人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维电电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沈阳维电电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维电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丽
审判员石瑷丹
代理审判员程慧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思宇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